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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12-20 15:51:22  来源:本站整理

    西藏考试录用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我区基层公安机关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我区高校毕业生、全区治安辅(协)警员和西藏户籍已退役士兵中公开考录1100名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数量和派遣去向


      此次考录,计划录用1100人,全部充实到全区基层公安一线。其中:那曲地区600人(派往嘉黎、比如、索县、巴青四县)、日喀则地区200人(派往边远县)、阿里地区200人(派往各县)、拉萨市50人、山南地区25人、林芝地区25人。其中拉萨、山南、林芝三地(市)招录职位仅限本地(市)所属公安机关治安辅(协)警员报考。


      二、考录对象


      (一)我区生源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我区治安辅(协)警员。


      (三)具有西藏户籍的已退役士兵(已安置或未安置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表现良好,无违法和严重违纪等不良记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奉献精神。


      2、高校毕业生须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治安辅(协)警员和已退役士兵须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期间出生)。


      4、男性不限专业,女性限文秘、会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临床医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


      5、身体健康,身体其他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6、符合公务员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我区高校毕业生已实现就业的。


      2、已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行政处分的。


      3、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4、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四、实施步骤


      此次考录工作由自治区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体能测试、政治审查、确定拟录用人员、录用和派遣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12月31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30—下午6:00。


      2、报名方式和地点


      (1)高校毕业生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xz.hrss.gov.cn/)进行报名。


      (2)治安辅(协)警员和已退役士兵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设在七地(市)公安处(局),考生可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就近地(市)公安处(局)政治部现场报名。


      3、报名所需资料


      (1)已退役士兵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高中及以上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的原件和复印件,6张1寸同底免冠照片。已安置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治安辅(协)警员须提供本人高中及以上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6张1寸同底免冠照片。


      (3)报考人员须诚信报考。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4)中共党员须在报名时提供党员证明材料。曾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在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报名资格审查


      (1)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区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


      (2)已退役士兵和治安辅(协)警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委托考生报名所在地(市)公安处(局)负责具体实施,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由区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3)已退役士兵和治安辅(协)警员的报名信息由各地(市)公安处(局)按要求汇总成册报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后,于2013年1月4日前将报名人员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区公务员局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


      5、准考证领取


      通过资格初审的高校毕业生于2013年1月10日—11日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的已退役士兵和治安辅(协)警员的准考证由各地(市)公安处(局)统一制作,考生于2013年1月10日—11日在各地(市)公安处(局)政治处(部)领取。


      6、报名注意事项


      (1)此次公开考录实行定向报考。


      (2)报考人员须认真仔细地选择报考职位和考试地点,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将无法更改相关信息。


      (二)笔试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笔试。笔试工作由区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实施。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西藏区情、西藏历史等知识)。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3年1月12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上午10:00—12:00。


      3、笔试地点


      此次笔试,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七地(市)均设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加分办法


      (1)中共党员加10分。


      (2)在近年来维稳工作中表现优秀,曾获得嘉奖以上表彰奖励的加10分。


      5、公布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于2013年1月下旬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xz.hrss.gov.cn)上公布。


      6、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


      (1)考生笔试科目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考生考试总成绩。


      (2)区考录领导小组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原则上按照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3)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三)体检


      1、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检。


      2、体检工作由区公安厅负责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3、体检地点安排在各地(市),由各地(市)公安处(局)具体实施。


      4、体检时间另行通知,相关费用考生自理。


      (四)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工作由区公安厅负责组织。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相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治审查


      考生提前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xz.hrss.gov.cn)上下载《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政审表》,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管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公安局、地市公安处局政工部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对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政治审查。本人与直系亲属户口分离的,单独附相关政审材料。考生在派遣报到时须提供上述材料和个人档案,政治审查未完成的暂缓派遣,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派遣。


      (六)确定拟录用人员


      由区考录领导小组从笔试、体检、体能测试、政治审查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对因达不到报考比例、体检、政治审查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空缺职位,由区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所报考职位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七)录用和派遣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办理录用和派遣手续,于2013年2月1日前派遣。


      五、有关政策待遇


      被录用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未安置的已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计算为工龄,已安置的已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和原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二)录用人员全部为公务员,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


      (三)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录用人员在我区公安基层一线实战部门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允许跨系统交流或调动。


      联系电话:0891-6845882(区公务员局)


      0891-6311092(区公安厅)


      附:西藏自治区从高校毕业生、全区治安辅(协)警员和西藏户籍已退役士兵中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计划 >>


      自治区公开考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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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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