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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10-17 11:31:25  来源:本站整理

    2010国考申论模拟试题

        材料一、2003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389773起,造成80589人死亡、32269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58.4%、77.2%和65.3%,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277734起,造成23783人死亡、17148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41.6%、22.8%和34.7%,公路与城市道路事故起数比为1.4:1,而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城市道路死亡人数的3倍,公路上平均每5起事故死亡1人,城市道路上平均每12起事故死亡1人。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交通事故致死率是事故死亡人数与伤亡总人数之比。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高于发达国家,2003年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达到17.4%,而发达国家保持在1%-4%之间,万车死亡率虽呈下降趋势,但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1.2-1.9人/万车的水平。
        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得知,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合计297701起,占全国38.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合计41409人,占全国37.9%。
        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56128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3%,占机动车驾驶员原因造成死亡总数的 65.3%。
        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1156人死亡、124126人受伤,分别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2003年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4664人死亡、5294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14.1%和10.7%。行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5673人死亡、680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24.6%和13.8%。
        低龄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主体尤其突出。在2002年统计中,全国机动车驾驶员肇事727365起,造成死亡97821人,分别占总数94.08%和89.4%,其中驾龄不足三年的驾驶员肇事128806起,造成死亡15981人,分别占总数23.04%和25.59%。
        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从1990年的1476.26万量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7975.68万辆,年均增长约15%;同时,机动化水平(千人拥有机动车数量)从1990年的12.91增长到了2002年的61.76,年均增长约14%。
        农村人口、进城农民工以及城市个体劳动者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人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道路不断延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民以及个体劳动者出行大幅度增长,交通参与活动日趋频繁,但同时由于这部分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

        材料二、建国50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基本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上升的,中间经过"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和84年以来的三次高峰。每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五、六十年代为几百至几千人,70年代为1~2万人,1984年以后事故死亡人数急剧上升,1988年~1990年稍有下降,1991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经济腾飞,国家总体经济势力不断增强,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拥有驾驶证的人数激增,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急剧增长,至99年底,死亡人数已超过8.4万人(美国约为3.9万),万车死亡人数是发达国家6~18倍,成为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汽车与交通安全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而西方发达国家从70年代以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下降。

        由于发展中国家机动化的发展,全球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继续上升。1990年大约5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发达国家约15万人,发展中国家35万人。至2000年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100万人。

        据预测,至2020年中国、印度、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机动车数量将翻番,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200万。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安全的形势严峻,交通安全研究任重道远

        材料三 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的根本的二个原因:一、国人不守规矩中国的道路和信号标志在世界属于先进行列,虽然高速公路里程没有发达国家长,但国道的宽度,路面质量比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要好,但为什么事故死亡率最高,主要原因是国人不太爱守规矩。驾驶人员不按交通信号标志行驶,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行人更是肆无忌惮的乱窜马路、漫步快车道,闯红灯更是家常便饭,加之新交法驾车人无责赔偿条款也助长了行人的违法兴动。这不由令人怀念上海及深圳一段时间的“行人违法撞死白撞”创下交通死亡率新低。二、好人不敢做,我国交通死亡率世界第一的另一个原因是,发生事故后抢救不及时造成的,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家不敢学雷锋做好事,以致发生事故后围观者多,救人者少。至于为什么好人不敢做的原因,大家心知肚明。当然这与国内的医疗保险不完善有关。国外发生事故后只要有人报警或送到医院自然由医院全力抢救,而抢救的费用是由国家承担的,至于救活后的肢体完善(如装假肢、整容等)则由伤者自行解决,加之外国人从小受的要帮助别人传统教育,所以基本上极少出现发生车祸后不救人的现象。

       材料四、在中国,交通事故每死3个人,有2个是由于违章驾驶。违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超重、超载、超车,二是酒后驾车。在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司机中,16至4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1/2,主要是三年以下驾龄的司机。

       日前,我们走访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总工程师段里仁先生,详细地了解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一些观点。

        据段里仁先生统计,全世界60亿人口每年死亡5200万人,其中死于交通事故的50万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排在人类死亡原因的第10位。中国年交通事故死亡9万人,所占总死亡人数的百分比为1.5%,排在死亡原因的第七位。

        每一个国家交通事故的增长与下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系数有一个值。国民经济发展到某一数字,交通事故必然上升;国民经济发展到某一数字,交通事故必然下降。一般而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低,交通事故下降,反之则上升。美国50年代———7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交通事故便急剧上升。交通事故上升与下降的临界点是国民经济发展系数在9%左右。经济发展系数低于5%,交通事故下降;经济发展系数高于5%,交通事故上升。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这几年一直保持在8%左右,我国交通事故呈上升是正常的。

        交通事故致死率是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交通事故伤亡总人数之比。对这一数字,段里仁先生的结论是:国外的交通事故致死率大大低于我国。如日本的致死率为0.9%,美国的致死率为1.3%,我国的致死率平均为27.3%,位于31个国家中的第三位。这里面的关键问题在于急救,东京100%的交通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因此,东京的交通事故致死率只有0.7%。据段先生统计,交通事故在30分钟之内死亡的占85%。这意味着在30分钟之内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能够挽救大部分伤员的生命。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为9万,如果急救及时有效,可能少死6万人。

        在中国,交通事故每死亡四个人有三个是交通弱者,司机的死亡率占13.4%,行人和骑自行车人占死亡人数的45%。而在国外,交通事故死亡的人主要是司机,法国占63.5%,意大利占55.5%,德国占61.4%,美国占52.4%。

        从道路情况看,在我国,交通事故每死5个人,有4个死在郊区县。每死3个人有2个人死在高等级公路上,高等级公路每年死亡6万人,占死亡人数的67%。另外,我国交通事故每死亡8个人有7个死在路段上,而国外,每死2个人就有1个死在路口上。段先生郑重提醒,最容易出事的路口是三岔路口,其事故率是四岔路口的11.4倍。从1983年到1998年这5五年来,三岔路口交通事故死亡23913人,比四岔路口多出6497人。

        材料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牵头编写的《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显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包括骑车人)往往是最大的受害群体。世界银行在2002年的统计表明全世界平均每年共有117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有65%是行人。欧盟的有关分析数据也显示,在欧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的死亡数据是车内乘员的9倍,骑车人的死亡数据是车内乘员的8倍。

        中国道路交通情况复杂,人、车并行情况多,是世界上典型的以混合交通为主的国家,道路交通伤害中死亡人数居世界前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07年度)》数据显示,2007年行人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数为21106人,占全部交通死亡人数的25.85%;行人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为70838人,占全部交通受伤人数的18.62%。

        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科研所统计分析,国外交通事故大多以车碰车事故为主,而中国车撞人的事故却非常多。碰撞试验数据显示,汽车速度20km/h时将行人撞死的几率是10%,40 km/h时超过30%,60 km/h时超过90%,80 km/h时达到100%。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最严峻的时候是2002、2003和2004年,这3年每年的死亡人数都超过10万人。从2005年开始,在各方努力下,这一现象得到缓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渐下降,但是行人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始终高居26%左右,没有任何明显下降趋势,而这一比例在城市中则更高,甚至能够达到接近50%。

        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汽车对行人的危害,最先提出行人保护概念的是美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测试手段,所以相关的法规无法建立。不过从这个时候开始,大部分汽车厂商已经开始重视行人保护方面的研究。1994年首个行人保护的试验方法及碰撞模拟器在欧洲推出,即EEVC WG10。

        2003年,欧洲行人保护法规2003/102/EC正式出台,该法规对车辆行人保护方面的性能进行了分阶段的引导式要求。2009年根据多年的实际情况,欧洲对行人保护法规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推出了新法规即78/2009。欧洲行人保护法规的推出及改进可以说是发达国家对行人保护要求的一个缩影。据欧洲交通安全委员会(ETSC)的专家估计,上述这些措施在欧盟范围内完全实施后,每年可挽救2000个生命,减少17000多个重伤人员。目前除欧盟外,日本和韩国的汽车制造商协会(JAMA和KAMA)也分别在2001年7月和2002年3月做出了类似的有关保护行人安全的承诺,而且日本在2004年颁布实施了《步行者头部保护基准》,规定新车也要安装行人保护装置。

        据统计,从1998年开始中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行人超过2万人,约占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0%,这一现象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材料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胡斌有自首情节。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材料七、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长鹏表示,因为飙车族赛车用的都是改装过的汽车,这种汽车本身就是为了突破速度瓶颈而增强了很多性能,隐性的伤害力极大。资深媒体人宋阳也赞成该律师观点,“改装车在闹市街区大行其道高速行驶,完全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跟拿一把手枪在人群中开枪差不多,与杀人的武器没什么区别。”

        肇事者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后,公众质疑,认为他在繁华地段飙车致人死亡,已构成“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刑法》中这两项罪名的处罚力度相距甚远,前者判处的刑期仅在3年以下,而后者最高可判死刑。社科院刘仁文表示,该案件的办案机关到现在依然没有简单的顺应民意,而是按照法律办事,这恰恰体现出法律社会的庄严。不管是富家子弟还是普通老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平常心的角度冷静地讲,胡斌肯定相信他的技术好不会撞死人,他的目的并非故意伤害公共安全,不应重判。”他同时指出,法官应该理性地对待民意,民意也应当理性地尊重法律,不能意气用事。

        材料八、节目直播当晚,山东观众短信投票支持严惩该富家子的有16091人,认为应该宽容不必严惩的只有1756票,即支持重判的占所有投票数的89%,接近九成。据《开讲天下》主持人武大海表示,本期话题观众投票数量非常高,民意对比也十分显著,是该节目近几个月以来民众参与互动最活跃的一次,“这个事件所引发的反思和对社会的触动意义可能远远大于交通事故的判决结果。”

        不少市民反短信称,希望该案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用法律手段实现对肇事者的严惩,甚至有市民建议通过该案件引发深层次的法律条文的相关触动和完善。

        材料九、4月26日晚,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一死五伤。当地警方以蒋佳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蒋佳君。  办案检察官介绍了作此涉嫌罪名变更的4个理由:醉酒驾车;超速行驶,二环路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而案发时嫌疑人所驾车速高达80至100公里/小时;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嫌疑人的“疯狂”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有法律人士称,成都飙车案可以被视为杭州飙车案的示范版本。

        材料十、酒后驾驶屡禁不绝并且频出恶性事故,原因无非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驾驶人队伍规模迅速扩大,法律意识淡漠,另一方面是执法不力。其中,最值得反思的是,由于执法不力,对驾驶人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心理暗示,从而助长了酒后驾车的恶风。对惩治酒后驾车的执法不力主要是体现在执法不一上,具体来说有三种表现。首当其冲的是执法过程中惩处标准不一,在某些城市判几年刑即可,而在其它更多城市则没有明确的刑罚标准。这种刑罚标准不一的现象,一方面弱化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对驾驶人的不负责任,甚至是一种无声的怂恿。因此,必须基于对公众生命安全负责的立场,出台统一明确、并且更为严苛的惩罚标准,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值得重视的是,近期引起公愤的几起酒后驾车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要么是富家子弟,要么是公司老板,更有某些公务人员。公众质疑也因此直接指向了执法部门,这些人如此“斗胆”,正是因为存在着通过“托关系”、“走门子”就能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的可能。这种“人情操作”是一种更不正当的执法不一的表现,更需加以杜绝。

        材料十一、即日起,醉酒驾车司机酒精含量一旦大于或者等于150mg/100 ml的,拘留时间一律为15日。昨天,上海公安局对外公布了这一通知,对于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上海警方表示,近期,全国各地因酒后(含饮酒、醉酒状态,下同)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重大案件频繁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警方表示,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经查获,一律从严从快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格处理。

        记者发现,处罚力度的加重内容主要体现在对醉酒驾车方面。根据原先的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但通知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150mg/100ml的;2.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3.拒不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的;4.逃避公安机关处罚的;5.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值得一提的是,继“孙伟铭醉驾案”在四川省终审判决后,本市公安也在从重处罚内容中提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说。根据从重处罚的内容来看,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对其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酒后驾车不再只是简单的“交通肇事”,违法者获刑受处的力度将产生质的飞跃,最高可达死刑。

        另据介绍,1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材料十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发布会上,公布了两起发生在广东、四川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8日)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今天(8日)公布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材料十三、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罚十分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此量刑,是重是轻,我们不妨参照一下国外众多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美国: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执照。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英国: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

        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

        土耳其: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

        波兰:醉酒司机难找工作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就把他们的姓名、年龄、所驾驶汽车的型号和牌照、被扣地点和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外加司机近照,都上传警方专设的网站,再发给全国的大报刊,在指定的版面上曝光。这一招比单罚款更让人“难受”,这对司机今后找工作、做生意都会有负面影响。

        法国:对醉驾“零容忍” 法国警方对醉酒驾车非常敏感,即使司机只是处于轻微醉酒状态,驾驶证也会被注销,并缴纳相当于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果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等巨额赔偿。

        马来西亚:老婆也受牵连 马来西亚有一独特的惩罚方式,一旦某位男性司机被发现酒后驾车,警方会立即拘留他,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送进拘留处,关在一起,让妻子“彻夜”教育丈夫。

        材料十四、1999年,辽宁省沈阳市颁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都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规定被社会上称为“撞了白撞”。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2004年10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比,人是弱者,没有听说过,人车相撞,人安然无恙,车到坏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是立法的宗旨。固然,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对交通的有序进行是起规范作用的。然而,当有人有一定的行走疏忽,造成的代价是自己的生命时,事故处理的天平倾向于人的生命,这是应该的。我们去欧美发达国家考察。常常看到马路上,人们有两种行为。一个是当行人在穿马路时,看到红灯,即使没有车,也不穿马路。二是驾车者只要看到有行人,就停车让人过。这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
        当然,在处理这类事故时,交通法规还是讲究责任的。违章者得到的赔偿是带有安慰性的,驾车者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问题:

    1、根据材料一至材料五概括我国交通事故的现状,并概括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首位的原因。30分

    2、据材料十三,选取某一国的处罚措施,比较其与中国的不同,并简单评价其中的优劣。10分

    3、对材料十一、十二、十四所实施的两种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措施,你分别如何评价?20分

    4、依据材料写一篇关于我国交通事故现状的报告,要求列举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观点鲜明,1000字左右。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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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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