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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1-14 13:35:55  来源:本站整理

    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特聘新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提升师资的学历层次,加大优秀教师的培育力度,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精神,经市人社局同意,常州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特聘优秀新教师。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简章。
        一、特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特聘对象及条件
      (一)特聘对象
      1、初中、高中的特聘对象为:取得或正在申请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并即将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2015年优秀应届毕业生。
      2、开放大学和高职校的特聘对象为:即将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2015年优秀应届毕业生。
      (二)特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身心健康,愿意从事教育事业。
      2、组织纪律观念强,吃苦耐劳,作风踏实,服从安排。
        3、学习成绩优异,高校就读期间获得过校二等奖学金2次或者三等奖学金3次(985工程学校报名考生获得校二等奖学金1次)。
      4、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够团结共事,高校就读期间担任过班长、团支书或学生会、团委、社团干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和计算机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以上证书。
      6、科研水平高,在高校期间有专业论文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7、专业素养硬。能高质量地完成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现场专业素养考核。
      8、教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现场解读教材的能力。
      (三)学科条件
      详见《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特聘新教师岗位表》
      三、特聘单位及数量
      详见《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特聘新教师岗位表》
      四、程序和办法
      本次公开特聘采用现场报名和面试考核方式。
      (一)报名时间、地点:详见《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特聘新教师岗位表》。
      (二)资格审核
      1、由特聘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并现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面试考核。

            现场资格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简历、身份证(二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奖学金证明、英语等级证明、计算机等级证明、相关科研成果证明、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初高中特聘)。
      2、凡属于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如经查实,取消面试考核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面试考核
      1、面试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综合素养。面试考核小组填写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名,当场向面试考生反馈成绩。
      2、面试考核时间、地点:详见《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特聘新教师岗位表》。
      3、面试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为80分。面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4、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人社局、招聘学校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考核成绩,按特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用人选,现场签订就业协议。特聘计划完成后,不再招聘同学科人员。
      五、体检与考察(政审)
      体检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市人社局负责监督。考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监督。
      六、公示报批
      体检、政审合格后,由市教育局将拟录用人选名单在发布招聘简章的相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结果不影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常州市人社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后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七、回避制度
      1、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八、保障措施
      1、成立由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人社局、学校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优秀毕业生特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特聘优秀毕业生的考核、录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2、特聘工作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理,对违反特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常州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简章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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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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